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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及答辩期限的通知
    来源:管理学院     2015-08-28     访问

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及答辩期限的通知

各位同力学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校已注册学生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注册时间

通过外国语和学科综合全国统考期限

通过学校课程考试的最后期限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期限

200903

201308

201403

201505

201003

201408

201503

201605

201103

201508

201603

201705

201203

201608

201703

201805

201303

201708

201803

201905

201403

201808

201903

202005

201503

201908

202003

202105

……

……

……

……

请各位学员互相转告,避免因疏忽错过考试及答辩时间而导致申请失效。

 

管理学院在职教育中心

2015年8        

 



    编辑:管理学院在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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